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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3-07-25  生效日期:2023-07-25

阅读量:284 次      来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9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sc@163.com

(三)传 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数据流通交易以及相关的促进、保障和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总体要求)

本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应当注重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统筹高效流通、规范交易和数据安全,维护数据产权人合法权益,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数据流通交易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不断优化本市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数据流通交易工作,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推动建设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区。

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网信、金融等部门应当与浦东新区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创新发展,推动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推进数据要素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

市和浦东新区科技、财政、国资、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数据产权人)

本市依法保护数据产权人的数据权益,建立以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为导向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保障数据产权人依据各自在数据生产、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环节中的贡献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数据产权人包括:

(一)数据生产者、采集者;

(二)数据加工者、使用者;

(三)数据产品经营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产权人。

第六条(数据权益)

本市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机制。

数据产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主生产、采集并持有数据资源的,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可以通过管理、传输等方式控制数据资源,排除他人干涉。

数据产权人基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或者基于交易、流通等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数据加工使用权,可以对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并实现价值。

数据产权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加工、分析形成数据产品的,依法享有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他人经营,对数据产品进行市场化流通并取得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本市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统筹推进场内场外数据流通交易,建立健全统一登记、规范交易、灵活交付、集中清算的数据流通交易运营机制。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第八条(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提升上海数据交易所能级,打造全国数据要素市场核心枢纽。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效可信的交易场所和环境,制定高水平的交易规则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数据交易和相关公共服务。

本市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国家和本市数字化发展战略,结合全球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趋势,创新数据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建立健全多领域、多层次数据交易板块。

第九条(“一链三平台”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深化区块链在数据流通交易中的应用,支持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以数据交易链为核心的数据流通交易关键基础设施和登记平台、交易平台、清算平台,实现多层次要素市场互联互通、场内场外交易互认互信,支撑数据要素价值转化和数据交易合规监管,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数据流通交易环境。

第十条(可交易数据产品)

数据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且经合规评估和质量评估的,可以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

(一)数据内容合规、真实可用;

(二)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或者使用案例;

(三)能够提供测试数据;

(四)具有可持续供给的技术能力或者数据更新能力;

(五)符合可定价的要求。

数据产品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交易主体依法自主约定数据产品的交付方式,并按照规则完成清算。数据产品的登记、交易、交付、清算等信息应当在数据交易链上形成不可篡改的凭证。

未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的数据交易,鼓励参照执行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数据资产化)

本市支持创新数据资产化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部署,探索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实现路径。

企业可以委托上海数据交易所为其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提供相关基础服务。经数据产权人申请,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基于记录在数据交易链上的数据产品登记、交易、交付等信息,生成数据资产凭证,为数据产权人资产会计处理和资产评估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数据国际化交易)

本市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数据流通交易的国际板块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安全保护等规则,开展数据国际化交易。

本市对标数字经济高标准国际规则,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参与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数据港建设,推进国际数据空间合作,培育国际数据经纪人和数据服务商。

第十三条(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规则,对符合条件的数据知识产权发放登记凭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凭证应当与数据交易链联通,与数据产品登记凭证互信互认,促进数据知识产权成果有序流通。

第十四条(特定数据进场交易)

本市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及相关活动。支持政府采购平台与上海数据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合规数据产品目录和定价信息共享,支撑政府部门基于政府采购平台一站式采购非公共数据产品。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办法,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上海数据交易所的监管,保障交易合规、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促进数商发展)

本市支持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数商),鼓励各种所有制数商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数商发展的政策举措,建设数据要素产业空间和数商培育载体,加强对数商业务创新、人才引进、挂牌上市等服务,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数商。

数商可以按照约定委托上海数据交易所开展相关业务。依法应当由符合条件的数商开展的营利性活动,上海数据交易所不得开展。

第十六条(促进行业组织建设)

本市数商领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指导,开展交流、咨询和培训等活动,提高数商等市场主体的数据素养。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数商分类分级标准,开展数商等级评估,引导数商创新业务模式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打造上海数据品牌)

市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编制数据品牌建设导则和相关标准,通过政策支持、宣传引导等方式,增强市场主体的品牌运营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行业组织建立数据品牌的评估、认定、推介机制,提升数据品牌的国内外影响力。市场主体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符合要求的,可以使用上海数据品牌的专门标识。

本市支持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探索研制“上海数”指数并定期发布,综合反映数据要素市场的活跃度、价格水平等信息,为市场提供指引。

第十八条(数据安全)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或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数据交易活动和非法产业。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构建保护数据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的基础设施,加强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机制)

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易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建立数据交易纠纷调解机制和鉴定机制,为数据交易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和鉴定服务;探索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安全港规则和创新容错机制;支持浦东新区公证机构探索建立与数据流通交易相适应的公证机制。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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