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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04  生效日期:2023-07-04

阅读量:136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资函〔2023〕9号

王忠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鞍钢集团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困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6年,国务院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发〔2016〕19号文件要求,制定印发了系列文件,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

一、关于通过加大转移支付规模保障老工业基地城市解决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等资金缺口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资源枯竭地区、老工业基地城市发展,通过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东北振兴转移支付等资金积极予以支持。其中,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232.9亿元,增长4.5%,支持解决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会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迁建改造、塌陷区治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促进转型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安排东北振兴转移支付85亿元,增长13.3%,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装备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重点区域一体化发展,以及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同时,安排民生政策托底保障财力补助资金,支持资源能源型地区和东北地区解决基层民生政策托底能力不足问题。辽宁等相关地区可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鞍山等老工业基地城市加快发展。

二、关于扩大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补助范围的建议

200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各地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2015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提出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费等项目可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费用范围。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给予补助和奖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01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后,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财政支持政策文件,明确中央财政将在一定期限内,对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2020年至今,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资金135.1亿元,各地可以统筹用于包括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关于提高央企职教幼教离退休人员补助基数标准的建议

财政部高度关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通过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积极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在核定补助金额时,已综合考虑各地区退休人员数量增加、退休待遇增加等相关因素,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每年拨付各省市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自行负担,支持各地区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等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财政支持政策,指导地方和企业继续做好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相关工作,为国企办社会职能交得出、接得住、管得好创造良好条件。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010-61965609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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