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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24  生效日期:2023-07-24

阅读量:18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规范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住房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征收率为1%。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落实个税改革要求,使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2号),对全市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重新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条: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需要纳税人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第三条:纳税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住房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征收率为1%。 

解读: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即可计算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公告》延续了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的征收率,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不能提供计税资料按实计算税额时,当前税务部门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下的需要。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解读: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与上级税务机关出台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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