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8  生效日期:2023-06-08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8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320183@qq.com,或邮寄至宜春市袁州区文艺路8号税务局1012室,邮编33600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3年6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1.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431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15元/月;
2.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431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772元/月;
3.以上标准自2023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3年6月8日
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