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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5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19  生效日期:2023-07-19

阅读量:151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预函〔2023〕46号

张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和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抓好《意见》落实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政府有力主导、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通过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创新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等,积极拓展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以地方为主。相关省份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及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积极落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就相关流域积极与相邻省份沟通协商,建立起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相关奖励政策。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进深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相关转移支付规模,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支持地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关于建立水源保护专项资金

目前,财政部已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并通过多个资金渠道持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解决生态保护、水质治理等问题。同时,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已经设立水土保持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多项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可统筹利用已有政策和资金解决水源地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问题。此外,为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不宜再新设专项补助资金。各类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宜在现行体制机制框架内通过相关渠道安排。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生态保护补偿给予积极支持。

三、关于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收的范围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并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环境保护税税额,并按程序报批。

下一步,我们在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144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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