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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3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19  生效日期:2023-07-19

阅读量:198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预函〔2023〕79号

仁青扎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完善中央转移支付政策给予青海省倾斜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对青海予以特殊支持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较为系统的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出了总体要求,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的基础上,明确按照“谁的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并在之后陆续出台了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以上改革方案,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中央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青海省在多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分配中,被划入最高一档补助比例范围,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等经费,中央财政负担80%;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等,中央财政负担80%;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等,中央财政负担80%,等等。综上可见,您所提建议目前相关政策已有安排。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统筹考虑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财力变化情况等因素,研究完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二、关于优化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保障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引导地方干事创业,因此资金分配应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省级财政。考虑到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客观实际,中央有关部门在分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了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以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总体上看,目前专项转移支付既体现了效率,也兼顾了区域均衡。

在减轻地方承担资金压力方面,修订后的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均明确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也强调,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管理,持续减轻地方不合理负担,同时指导青海省等地优化完善项目储备工作,通过现有渠道加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力度,更好支持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144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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