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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0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18  生效日期:2023-07-18

阅读量:228 次      来源: 财政部     

财资环函〔2023〕13号

陈红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长江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于调动流域上下游积极性,推动流域相关地方共抓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大力推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完善,取得积极成效。您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省际协同保护机制方面所提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健全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调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根据部门职责强化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及时监测、跟踪和督促各项工作,并对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二是明确奖励政策。明确通过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每年安排20亿元引导资金,支持长江流域19省份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是明确结果导向。围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体现。

此外,为进一步强化立法保障,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补偿协议、权责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以解决责任界定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立法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出台,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长江全流域加快建立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关于完善补偿激励约束机制

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层面,中央财政通过逐步加大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健全转移支付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相挂钩的奖惩机制,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对各地实施奖惩。2023年,中央财政加大对安徽省的支持力度,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7.06亿元,比上年增加0.79亿元,该项资金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安徽省可按规定统筹用于支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层面,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探索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同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明确对达到工作目标的全额拨付中央引导和奖励资金,对未完全达到目标的扣减资金,并用于奖励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好的地区。安徽省可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政策,加快探索实践,自主创新综合性、多元化补偿方式,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层面,202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基于行政区域单元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明确了森林、草地等在内的7类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的指标体系、具体算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相匹配补偿标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您所提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政策,继续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进程,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业务指导,支持地方持续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关于建立健全省际协同保护长效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积极构建长三角省际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方面,在国家层面专门成立了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推动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加强规划引领方面,印发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推动系统性、协同性保护治理。关于您提出的强化法制保障、实施法律监督等建议,在该规划中已有所体现,如其中明确“鼓励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领域地方立法”。长三角相关省份可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推进地方性立法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您所提建议,加强对地方立法、制度建设、监测监管的业务指导,促进省际生态环境协同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010-61965567

财政部

2023年6月2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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