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17  生效日期:2023-08-18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征收率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序号 | 行业 | 征收率(%) |
1 | 制造业 | 1 |
其中:加工修理 | 1.5 |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0.5 |
3 | 服务业 | 1.5 |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咨询服务 | 5 | |
(2)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化妆、医疗 | 2.5 | |
4 | 娱乐业 | 2.5 |
5 | 建筑业 | 1.5 |
6 | 交通运输业 | 1.5 |
7 | 其他 | 1 |
采用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