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01  生效日期:2023-09-0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评论 (1)
增值税纳税地点能否进一步明确。比如销售服务,应税交易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 县 (市)的,纳税地点是在应税交易发生地还是机构所在地?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 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么单位纳税人按照目前稿,只能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这就造成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税收,会要求从事服务的单位纳税人必须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保证把税收留在了当地。这无形中也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如果税法中能够做出明确纳税地点,无论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能够清晰的理解并执行。
09月02日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