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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4  生效日期:2023-09-04

阅读量:137 次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陕汇管〔2023〕5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地市分局、杨凌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秦农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入申报业务,提升主体申报意识,惩戒逾期未申报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研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经陕西省分局2023年第四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分支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陕西省分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穆蕾,029-88345465。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入申报业务,提升主体申报意识,惩戒逾期未申报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辖内各地市分局、支局、辖内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和通过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第三条逾期未申报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分局负责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统一管理。各地市分局、支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内经办银行做好特殊处理措施的具体工作。各经办银行应指导和督促申报主体及时办理申报,履行告知、审核、催报和实施特殊处理措施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逾期未申报是指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第五条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且情节严重的,分局应通过各经办银行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视为情节严重的逾期未申报行为:

(一)单笔涉外收入金额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逾期未申报行为。

(二)同一申报主体单月涉外收入累计5笔(含)及以上均为逾期未申报行为。

(三)其他由分局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逾期未申报行为。

第六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行程序

(一)特殊处理措施的提出和申请

1.分局及各地市分局、支局(以下统称外汇局)提出的方式。外汇局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现场核查和非现场核查发现申报主体有逾期未申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提出对该申报主体实行特殊处理措施。其中,各地市分局、支局发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局申请对该申报主体实行特殊处理措施(见附1)。

2.银行申请的方式。各经办银行确认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且情节严重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该申报主体实行特殊处理措施(见附2)。分局审核经办银行申请,对逾期未申报情形进行确认。

(二)情节严重的逾期未申报行为的认定

分局国际收支处集体审议研究认定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且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应对该申报主体实行特殊处理措施。

(三)执行通知及执行期限

分局在全辖范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主体、各地市分局、支局及经办银行对该申报主体实行特殊处理措施(见附3)。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限自该申报主体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之日起至分局书面解除其特殊处理措施之日止,期间各经办银行不得违规为其办理解付或结汇手续。

(四)数据补报

各经办银行应当督促申报主体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五)补报确认

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见附4)。

(六)新收入款项的申报

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七)特殊处理措施解除

分局在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届满,并确认其已经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应当以书面形式解除对该申报主体实行的特殊处理措施(见附5)。

第七条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未在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间履行补报义务,经办银行未按规定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分局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逾期未申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陕汇管〔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1.关于对 (机构名称)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的申请(外汇局版)

2.关于对 (机构名称)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的申请(银行版)

3.关于对 (机构名称)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

4.关于对 (机构名称)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的确认书

5.关于对 (机构名称)解除 “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

附件:1-5

附件:1-5.doc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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