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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03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8-30  生效日期:2023-08-30

阅读量:13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民革贵阳市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引进职业经理人入村强产 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取税收分成等形式,提高村级集体资产利用率”的问题

经与您委沟通,提案中“税收分成”所涉及的地方税税收返还等事项不属于贵阳市税务局职权范围,相关事宜建议与市财政局联系。

二、关于“加强税费优惠,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台‘特殊法人’税收清单”的问题

目前已出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的规定,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以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第一条第十九款,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一是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是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其它说明

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贵阳市税务局只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没有制定“特殊法人”税收清单即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相关的意见建议我局汇总后将及时向上级机关进行反馈。

下一步,贵阳市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大关于乡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折不扣推动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助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活、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为实施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积极贡献税务力量。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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