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2002-12-17

阅读量:105 次      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已撤销)     

粤地税函 〔2002〕641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2〕17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企业因无力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用抵押的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银行已拥有该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银行应依法缴纳经法院判决抵偿贷款的房地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3、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年版]

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附解读)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