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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7-21

阅读量:520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财税地字〔1987〕第0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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