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2004-08-19
财税〔200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5、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