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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2001-12-10

阅读量:50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9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对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函》(青政函[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坝后式厂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考虑水电站坝后式厂房与大坝连体建设的特殊性,可对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的厂房价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其房产价值和具体扣除比例,请你府牵头召集当地州政府、地方税务局和水电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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