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2001-12-10
国税函〔2001〕89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对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函》(青政函[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坝后式厂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考虑水电站坝后式厂房与大坝连体建设的特殊性,可对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的厂房价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其房产价值和具体扣除比例,请你府牵头召集当地州政府、地方税务局和水电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5、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