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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9  生效日期:2023-10-09

阅读量:159 次      来源: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渝经信科技〔202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见附件1)要求,我委拟牵头推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的对象范围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具体见附件2);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一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13日前报区县经信部门。

(二)区县经信部门初审后,汇总本辖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连同企业纸质文件,于10月16日前报送至我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并将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jxwzwdt@163.com。

(三)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我委将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四)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在信息填报系统查询申报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于每月20日下班前报送至各自区县经信部门,节假日顺延,区县经信部门及时报送至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我委将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区县经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推送、加强宣传,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助企应享尽享。同时,应加强对辖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及时填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4)并报告我委。

(二)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我委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申报咨询联系人:曹文华,电话:63895941。

政务服务大厅接件联系人:方媛,电话:63897953。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我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制造业大类)

3.**区(县)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4.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附件:1-4

附件:1-4.doc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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