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7-03-27  生效日期:1997-03-27
国税外函〔1997〕028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税咨发(1997)第001号文《关于请明确昆明××饭店应纳房产税的请示》要求对中港合资昆明××饭店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予以答复。经研究,我司意见: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应以房产原值为税基计征房产税。对于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房产原值或记载不准确、不合理的,应重新估价计征,也可采取依租金收入等其他方式计征房产税。因此,依据昆税外字(88)17号等规定对昆明××饭店依其所拥有的房屋固定资产按当年年初的账面余额计征房产税,符合现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也比较简便,在没有其他新的规定之前,以继续执行为宜。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5、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