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1-01-11  生效日期:1991-01-11
国税地函发〔1991〕4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国税《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函发[1990]924号),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失效]》(财税[1986]326号)、《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失效]》(财税[1986]340号)文件已经作了规定。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
1991年1月11日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5、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