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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第51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08-01  生效日期:2023-08-01

阅读量:11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23〕123号

张燕委员: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来对陕西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纾困基金,助力危困中小微企业涅槃重生的建议》(第513号)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破产重整企业纾困解难的意见和建议十分中肯,也充分体现了您作为政协委员的责任担当和深思熟虑,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旨在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申报、变更注销、信用修复、费用保障、金融协调、战役招募、中介管理、打击逃废债等问题,进一步畅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站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解决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措施,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

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发挥府院联动效能,为破产重整企业纾困解难。税务部门和人民法院应探索税院联动机制,聚焦破产重整企业的涉税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帮助解决涉税难题。企业破产联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借助数字化手段,建立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破产企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为重整企业恢复再生能力打造绿色通道。”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是建立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探索加强同法院数据共享。前期已在北京、广东、深圳、浙江等地提供破产管理人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相关涉税信息,提升破产办理效率。我局积极加强与省高院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二是建立破产企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税务总局早在2019年就印发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与法院联动机制建设,在强化政策宣传、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办理等方面持续发力,为破产企业纾困解难。

希望您继续关心全省税收工作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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