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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1  生效日期:2022-08-11

阅读量:80 次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推进甘肃省企业合规工作,规范甘肃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有效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甘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是指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确定,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组织)的专业人员。

生态环境、税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和有关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被选任确定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也可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邀请或所在单位委派参加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其选任管理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与其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有关单位中具有专门知识的退休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的,同时要符合退休人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择优选用、分级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具体工作由本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相关工作的具体指导。

第三条 省级、地市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本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经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同意,有条件的县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组建名录库。

市、县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申请借用省级名录库人员。

名录库一般应当分类组建,仅以个人作为入库主体,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名录库专业人员应当主要包括法律、税务、财务、生态环境、金融、食药、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工商管理等领域。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视情况调整人员数量、组成结构和各专业领域名额分配。因专业人员数量达不到组建条件,可以由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筹协调相邻地市联合组建名录库或者异地调用其他地区名录库专业人员。

第四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拥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具备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其所在单位或所属有关组织同意其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等规定;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正面形象;

(三)具有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三年;

(四)在本行业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考核为称职以上;

(五)熟悉企业运行管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名录库: 

(一)受过刑事处罚、正在受到刑事追究、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党籍等情形的;

(二)近三年受过与执业(工作)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三)其他不适宜进入名录库的情形。

第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工作:

(一)应当在有关成员单位或所属有关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二十日;

(二)专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所属有关组织推荐,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

(三)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考察后,提出拟入库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入库人员颁发证书,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属有关组织;

(五)名录库人员名单应当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确定拟入库人选时应当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政治素质、执业(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和表彰奖励,以及所在单位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所获奖励、行业影响力等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职务的人选。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确定拟入库人选时,可以通过审查材料、走访了解、面谈测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考察。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明确入库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三年。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期满可以续任。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根据履职需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二)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三)获得履职工作保障,依法依规接受表彰奖励。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二)切实遵循保密要求,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严格遵守有关任职廉洁规定,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巡回检查小组的监督;

(六)履行相关回避义务。

对于违背上述义务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给涉案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系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在过去的两年内担任过涉案企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与涉案企业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若发现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符合回避规定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申请,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结合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调研考察和座谈交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定期考核、一案一评、随机抽查、巡回检查等方式以及主动征求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巡回检查小组和涉案企业的意见建议,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奖励激励、续任或者调整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台账,全面客观记录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参加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作出相应后续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第三方组织工作或者不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分配工作任务的;

(二)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存在不当行为,涉案企业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公信力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违反有关义务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所属有关组织,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调整出库并依法依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调整出库:

(一)在选任或履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四)利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身份发表与履职无关的言论或者从事与履职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考核评价结果两次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实施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严重有损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形象、公信力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情形的。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发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本人不愿继续履职或者发生影响履职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将其调整出库。

第十七条 名录库应当保持人员流动性和组织的相对稳定性,根据工作需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结合履职台账、考核情况及本人意愿、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意见等,定期或不定期对名录库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调整。名录库人员名单调整更新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以及涉案企业,应当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工作经费由组成人员的所属单位或所属有关组织负责。巡回检查小组成员人事关系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其差旅费、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他人员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全省各地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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