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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1  生效日期:2022-08-11

阅读量:106 次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所属分类: 合规整改

所属分类: 合规整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预防惩治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动甘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甘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公平公正、科学专业、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各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三方机制: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的;

(二)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的;

(三)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确保第三方机制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以及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七条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单位。

省工商联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二)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

(三)对全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四)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加强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

(五)统筹协调全省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制定重大规范性文件,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协调议定重大事项,推动管委会有效履职尽责。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省检察院、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变更人选,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确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涉及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等议题的由省检察院召集,涉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及民营企业议题的由省工商联召集,涉及国有企业议题的由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召集。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一般应当先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工作。

联络员应当根据所在单位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本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组织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项或者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研究本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在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受委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五)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六)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联,由省工商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省检察院、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筹备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三)受理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有关事项,提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负责省级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对全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六)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联合调研、信息共享、案例指导、宣传培训等机制;

(七)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会计、审计、法律、合规、税务、评估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对全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相关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巡回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第三方组织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  第三方组织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临时性组织。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选任程序、方式适用《甘肃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对其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履职期间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第三方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和合规计划执行情况;

(二)考察、评估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并撰写合规考察报告;

(三)督促涉案企业积极整改落实合规计划;

(四)其他应当由第三方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听取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提出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交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启动第三方机制,应当由承办检察官提出,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应当采用商请函的形式,商请函须写明案件类型、名称、涉案企业相关情况、启动第三方机制的理由及所需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条件。

未设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对依法需要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商请本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抽取人员组建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开展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收到人民检察院商请函之日起三日内,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涉嫌罪名、复杂程度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因素,从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启动第三方机制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事实、办案情节等,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情。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随机抽取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员抽取进行监督。

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没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采取协商邀请的方式,商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

同一个第三方组织一般负责监督评估一个涉案企业。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涉案企业,或者涉案企业之间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可以由同一个第三方组织负责监督评估。

第二十一条  涉案企业、人员的居住地与案件办理地不一致的,案件办理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委托涉案企业、人员居住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监督评估,或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异地协作机制,协助开展监督评估。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组织一般由三至七名专业人员组成,小微企业、合规监管事项单一的可以由二至三名专业人员组成,特殊情况下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综合考量可增减人员。

同一专业人员不存在利益关系、保障工作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同时担任一个以上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第三方组织牵头负责人,也可由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民主推举负责人,并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及提出意见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可以通过在涉案单位所在地或者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公示通知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涉案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等对选任的第三方组成人员提出异议,或者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况作出调整,回避的情形及申请程序适用《甘肃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经审查未提出不同意见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宣告第三方组织成立。

第三方组织存续期间,其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方机制的运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组织成立后,应当在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协助下,深入了解企业涉案情况,认真研判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合理确定涉案企业适用的合规计划类型,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与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联络沟通,协调处理第三方机制启动和运行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小微企业可以简化,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应当写明承诺履行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可能性以及合规计划本身的可操作性;

(二)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三)合规计划是否全面涵盖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

(四)根据其他涉案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方组织就合规计划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综合审查情况一并向涉案企业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考察期限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实际执行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但不得因开展合规考察违反法定办案期限。

第三十条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可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执行合规计划存在明显偏差或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告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考察、评估方法应当紧密结合企业涉嫌犯罪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巡查、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

(二)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与管理事项,结合业务发生频率、重要性及合规风险高低进行抽样检查;

(三)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相关原始文件、业务处理踪迹、操作管理流程等进行穿透式检查;

(四)对涉案企业的相关系统及数据,结合交易数据、业务凭证、工作记录以及权限、参数设置等进行对比检查。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新实施的犯罪行为或严重影响合规考察的其他情形,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及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

人民检察院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终止合规考察。对发现涉案企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或犯罪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报告。

合规考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

(二)第三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考核情况;

(三)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

(四)监督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合规考察报告的最终意见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由第三方组织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后,报送负责选任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五条  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收到第三方组织报送的合规考察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双方认为第三方组织已经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宣告第三方组织解散。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三方组织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认为涉案企业能够积极履行合规承诺、认真落实合规计划、相关问题整改到位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将该情节作为从宽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不予采纳的,应当报请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并向第三方组织释明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涉案企业、个人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起诉、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期间,应当保障涉案企业、人员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第三方组织作出的合规考察报告可以作为相关行政监管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建议从宽处理的决定后,可以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企业跟踪回访,行政机关可以对企业继续进行日常监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案企业或个人提起公诉,应根据第三方组织作出的合规考察报告提出量刑建议,并将合规考察报告抄送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对第三方组织开展的检查、评估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如实填写,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私利、违反有关保密、回避、廉洁等义务及其他影响合规考察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知悉案情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参照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格做好有关事项填报工作。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对第三方组织开展的检查、评估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第四十二条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职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职结束后的两年,其成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或者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三方组织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提供的报告严重失实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第四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第三方机制运行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地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有条件的县级可以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省自然资源厅等成员单位组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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