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1  生效日期:2023-09-21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厅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财政部门依法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9月19日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2 年10月,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135号),要求各部门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并纳入2023年度全面依法治区考核指标。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的是为了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就是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对不予处罚、从轻或从重等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就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在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从财政领域的执法情况来看,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设定了处罚权,且裁量幅度较大,存在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裁量幅度不好掌握,类案不同罚的现象。因此,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包含《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两个文件。两个文件配套使用。
《实施办法》为文本形式,分为六章27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实施要求及减轻、从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则,以及行使裁量权的程序及监督等原则性、一般性规定。
《指导标准》为表格形式,根据财政处罚的领域和对象,具体分为财务会计类(22项)、政府采购管理类(57项)、行业管理类(74项)、监督管理类(13项),包括13部法律法规166个事项。每个事项由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五栏内容构成。
三、其他需说明情况
1.《实施办法》及《指导标准》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财政行政处罚条款,我厅将不定期作出裁量基准修订或补充。
2.各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原则上直接适用《实施办法》及《指导标准》。确有必要,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各自的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不能超出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