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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30  生效日期:2023-11-30

阅读量:130 次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税〔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现就2023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以下简称《登记领用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有效《登记领用证》的市属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属执收单位”)。

二、年审办理单位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为市属执收单位《登记领用证》的年度审验办理单位。

三、年审内容

(一)《登记领用证》中单位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财政票据等变化情况。

(三)机构及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化涉及财政票据的清理情况。

(四)其他情况。

四、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登记领用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详见附1);应当销毁未使用财政票据的,需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详见附2)。

(二)《登记领用证》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年审时间和地点

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9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0—16:30

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300室、303室

联系电话:63760792(300室)

63779717(300室)

63770963(303室)

63778112(303室)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登记领用证》失效。

(二)填写上述相关表格时,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应以最新《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查询路径:上海市财政局网站—专题—热门专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为准;目录公布以后发生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调整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三)请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下载填写最新版的年度审验申请表和票据销毁申请表。

(四)本次年审将统一更换《登记领用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年审工作将分批安排实施,具体时间由收付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区属执收单位的《登记领用证》年审工作,按照各区财政局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

1.《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1.《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xls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xls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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