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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0  生效日期:2023-12-20

阅读量:102 次      来源: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京会协〔2023〕289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会协党〔2018〕48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2月20日

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执业满30年注册会计师对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作出的积极贡献,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执业机构)主动关心关怀老注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会协党〔2018〕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立的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光荣执业30年”(以下简称“光荣执业30年”)荣誉褒奖制度,是指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对在本行业连续执业30年以上(含30年)的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颁发“注册会计师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以下简称“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

第三条 “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每年颁发一次,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自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原中国注册审计师证书当年起连续执业30年以上(含30年)。

(三)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历年通过年检。

(四)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未受过行业惩戒,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

第五条 北京注协每年5月启动评选工作,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向所在执业机构提交《“光荣执业30年”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 1)。

申请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写《申报表》。 如存在信息填报不实、信用承诺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由北京注协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得再次申请“光荣执业 30 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

第六条 执业机构应当对《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填制《“光荣执业30年”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申报人员汇总表》(附表2),连同个人《申报表》一并报北京注协。

第七条 北京注协相关部门对《申报表》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光荣执业30年”初审名单在北京注协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北京注协根据公示情况,审定颁发“光荣执业 30 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颁发“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纪念章及荣誉证书的样式由北京注协规定并公布。

第十条 已获得“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的人员被发现在取得纪念章及荣誉证书前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收回其“光荣执业30年”纪念章及荣誉证书:

(一)发现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受到行业惩戒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

(三)北京注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时间自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原中国注册审计师证书当年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docx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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