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29  生效日期:2024-01-01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3、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附解读)
4、济南市市中区财政局关于对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03131号"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五级分类评定等几点建议"的答复
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