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29  生效日期:2024-01-01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