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26  生效日期:2024-01-26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相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25日(共计30天)。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一、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tax_szk@126.com,邮件标题注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28400),并在信封上注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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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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