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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对长沙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9-13  生效日期:2023-09-13

阅读量:5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邓龙委员:

您在长沙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自贸区长沙片区出口退税制度的提案》收悉。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我局认真办理。现综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的答复

(一) 总局分类管理政策的简要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是税务机关将出口企业信誉与出口退(免) 税管理服务挂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出口退税总体效率,又有利于防范骗税风险。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对应的退税时限分别为五个、十个、十五个、二十个工作日。一类和二类企业仅凭发票认证信息即可申报退税,一般可实现当月认证、当月申报、当月退税。三类和四类企业在取得发票当月进行认证,需供货方先申报缴税,待总局下发供货方发票缴税信息后方可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平均等待时间约为两个月。当前新办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均为M级,根据办法规定,应评定为三类企业,需同时满足首笔退税满12个月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方能调整为二类企业。

(二) 多次争取政策支持的进展情况。税收具有固定性的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退税、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出于防范出口退税风险需要,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管理政策的制定权在总局。 我局近期多次收到商务局等政府部门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出口类别进行调整的建议。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出口企业成长,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2022年2月,我局向省税务局请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出口类别调整相关事项,省税务局答复出口企业类别必须严格按照金三系统数据进行调整,省税务局和市税务局均没有人工调整的权限。2022年3月15日我局再次就相同事项请示省税务局,省税务局答复为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企业类别调整均需严格按照《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评定,各级税务机关均无人工调整的权限”。

二、关于提案中其他建议的答复

(一) 关于在母子公司之间相关资格平移的建议。我局已就在母子公司之间实现纳税信用等级、出口管理类别等资质平移事项,配合重点招商企业多次向省税务局进行了专题汇报。省税务局答复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企业类别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评定,各级税务机关均无人工调整的权限”。

(二) 关于开设企业出口退税绿色通道的建议。为更好服务自贸区企业,我局2021年就提出并实现“自贸区提供的名单内企业,无疑点申报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目标。目前,我局仍在协调国库,争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时限。

(三) 关于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的建议。2021年,我局在全省率先实现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率100%,目前各项业务基本实现网上办理,所有业务均可无接触办理。出口企业既可选择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也可选择在电子口岸的单一窗口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出口退税网上办的实现,极大方便了出口企业。

目前,我局将工作重心转向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前瞻性地开展调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力争为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环境。我局欢迎各位委员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我局全方位服务自贸区的整体发展,为长沙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您对长沙税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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