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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8  生效日期:2024-05-01

阅读量:123 次      来源: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沪会协〔2024〕2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4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标对表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中注协七代会精神,结合本市行业发展实际,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做优做特、做专做精,不断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持续激发行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在服务本市和国家建设大局中发挥行业职能、实现行业价值。

一、鼓励行业加快人才培养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支持事务所结合自身发展目标、经营模式、前景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和储备,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留住人才、发展人才的培养机制,形成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1.继续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类人才的培养,下列经费由协会人才培养基金列支或资助:

(1)协会组织的行业优秀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境外培训交流活动、专业论坛活动、非执业会员网络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发生的费用。

(2)经协会推荐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厦门、上海)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参加中注协高层次人才选拔所发生的差旅费、以及入选上海市会计领军人才的课题研究配套资金。

(3)在协会官网定期推送境外职业资质考试报名信息、培训信息以及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免试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行业人员参加境外职业资质考试。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经考试取得境外职业资质的,给予个人1万元资助。个人在取得境外职业资质后,仍在该所服务满2年的,再给予个人5000元奖励,期间的相关会员注册费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

境外职业资质包含:香港注册会计师(简称HKICPA)、英国特许会计师(简称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简称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简称USCP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简称CPA AU)。相关境外职业资质实行动态调整。

(4)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经协会审核,报名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高等院校的会计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学位的,给予一定资助。

(5)由协会认定的其他资助情形。

2.鼓励事务所根据多元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引进和培养多种专业人才,尤其是鼓励大中型事务所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协会将每年按业务类别,组织新业务领域专业人才培训。

3.鼓励具有内训资格的事务所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对完成内部培训计划的事务所,以实际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数量为限,按照协会委托培训的人均费用为标准,给予100%教育经费补贴。

4.鼓励事务所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管理需求,向协会提出联合培训申请。根据事务所提出的联合培训计划,协会将积极引入或提供师资,安排落实培训场地,促进事务所在执业能力以及质量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内部治理方面,共同发展提高。培训费用由协会承担。

5. 鼓励事务所根据自身发展建立人才储备机制,深化产教融合,加强事务所与高校院所共建合作,健全完善行业后备人才联合培养模式,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在协会网站、会刊上,对事务所与专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并形成双向互动机制和人才良性循环的,予以大力宣传。

6.对参加中注协或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等大型活动,并在竞赛中成绩名列地方前10名或全国前20名的参赛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鼓励行业加强信息化建设

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精神,鼓励事务所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

1. 发挥信息化委员会对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战略推进和政策指导作用,把握信息技术发展新成果和新动向,研究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新进展和新情况,贯彻中注协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适时提出促进事务所信息化政策和措施的建议,帮助事务所不断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的信息化水平。

2. 加强审计软件和管理软件集中购买、补贴工作的组织、落实,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事务所意见建议,强化与软件供应商的沟通协调,不断优化集中购买框架协议的条款内容和售后服务。

3. 继续落实审计软件集中购买及补贴工作,鼓励事务所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全面推动审计工作实现智能化、规范化。对符合条件的事务所,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人均费用支出的50%予以补贴。

4. 持续落实管理软件集中购买及补贴工作,鼓励事务所从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继续教育、资产管理、行政办公和业务管理等功能应用领域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决策支持,提升内部治理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事务所,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人均费用支出的50%予以补贴。

5.支持事务所开发建设服务境外客户多语种网站和业务服务系统,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以适应国际化发展需要。将事务所有关开展境外业务、服务境外客户(含潜在)、提升数据安全等信息化建设纳入扶持范围,给予一定支持。

6.支持事务所加强函证数字化建设,鼓励事务所接入中注协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共同建设的三个银行函证电子平台,对其产生的接入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三、鼓励事务所提高内部治理水平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和事务所实际,鼓励事务所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提升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1.进一步发挥保险职业责任委员会的专业作用,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补贴办法》,继续落实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组织、实施和补贴工作,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2.加强对行业例会工作的指导,鼓励事务所通过行业例会促进做强做专做优、提高执业技能及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互动,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例会制度》的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

3. 鼓励本市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对行业先进典型、成功案例的宣传推介力度,进一步发挥示范、引导和放大效应,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对首次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进入浦东新区综合改革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网络平台的事务所,给予一定奖励。

4.倡导事务所提升品牌意识、树立品牌文化,鼓励和支持事务所将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战略实施、文化建设、人才建设、业务发展相结合,以品牌建设引领和推动执业质量提升,探索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评先评优相结合,为事务所打造“百年老店”营造良好环境。

5.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鼓励事务所在业务拓展、人才培养、党建联建等方面与长三角地区同行开展交流借鉴,探索建立共同研究、联合培训、信息互通等工作机制,促进长三角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合作共赢、协同发展。

四、鼓励行业提升国际化能力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国际化发展,培养一批具备外国语言能力和跨文化沟通合作能力、精通国际会计审计业务的国际化人才,加快培育和提升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的事务所,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的实施提供高质量服务。

1.鼓励事务所积极招录引进具有境外职业资质和境外从业经历的国际化人才。对于本市事务所首次招录的具有境外职业资质的人才,给予个人1万元奖励(此前因考试取得境外职业资质已获得1万元资助的,不再重复奖励);为该所继续服务满2年且在该所境外服务网点服务满1年的,再给予个人2万元奖励。

2.加强行业协会与高校院所共建合作,探索高校院所开设贴近市场所需、满足事务所用人所要的国际化专业和课程。加强国际化人接续培养力度,在行业优秀人才、高端人才选拔中优先推荐具有境外职业资质或执业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并开展国际化定向培养,扩大行业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储备。

3.积极对接本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和“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双平台的信息对接,在协会官网、会刊开设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事务所“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支持。

4.鼓励事务所加入或自建国际会计网络(联盟),设立境外服务网点,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品牌“走出去”,做大境外服务业务,对事务所来源于其境外服务网点的业务收入应缴纳的地方会费部分给予一定支持。

5.积极开展行业国际化交流,组织本市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行业人才与境外政府、行业协会、行业机构、行业人员围绕双方准则制度差异、人才培养、市场环境等专业领域开展“面对面”的双向交流。通过中注协平台载体,积极推荐优秀专业人士参与国际行业治理,支持优秀专业人士在有关国际组织、专家机构等任职,在各类涉外工作中发挥作用。

五、附则

1.对事务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2.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协会将结合实际效果和未来形势适时进行修订。

3.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docx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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