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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4-04-29  生效日期:2024-04-29

阅读量:127 次      来源: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津注协〔2024〕2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我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多起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司法诉讼中的相关鉴定业务的投诉举报事项。鉴于此类投诉举报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为提高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的相关鉴定业务的执业质量,强化风险防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别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升风险意识,审慎承接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司法诉讼中的相关鉴定业务所出具的报告,通常会作为司法诉讼证据,在相关的诉讼过程中,还需要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实和质证。司法诉讼涉及的经济往来、利益纠纷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报告结果很可能直接关系到涉诉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切实提升风险意识,充分认识此类业务固有的高风险特征。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司法诉讼中的相关鉴定业务时,除了必备的会计、审计专业技能外,往往还要精通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并熟悉司法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实施完善的业务承接管理制度,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内容、性质和报告用途,充分识别并恰当评估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出庭质证、应对投诉等能力和精力情况,审慎承接业务。

二、规范业务执行,保证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充分重视业务约定书等委托合同的条款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恰当反映委托事项的内容、性质和报告用途等,并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执行。委托合同未明确的,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明确。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开展相关鉴定业务过程中,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规定,充分考虑司法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加强业务全过程控制,保证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及评价相关鉴定证据时,需充分关注司法诉讼对于证据的特定要求。在相关鉴定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存在因证据缺失等事项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报告后的执业风险进行充分研判。

三、规范报告格式,恰当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等委托合同的约定出具相关报告。委托合同未明确的,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明确。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区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报告和执行商定程序的业务报告,规范报告格式。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根据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严谨、客观地发表恰当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需特别关注、充分重视报告意见的表述,不发表超出专业胜任能力和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避免使用法律定性的文字以及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表述。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司法诉讼中的相关鉴定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作出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4月2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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