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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2024年5月)

发布日期:2024-05-06  生效日期:2024-05-06

阅读量:25 次      来源: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形成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世界级物流产业集群,推动我市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持我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深交规〔2023〕1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现就《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1710室舒谦收,联系电话:831682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uqian@jtys.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6日

附件1: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形成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世界级物流产业集群,推动我市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持我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物流企业,指为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者多环节物流服务,为制造或者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链接生产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或提供物流解决方案的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

第三条重点物流企业分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物流企业、专业运输物流企业、装卸搬运和仓储物流企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物流设备与技术服务企业、综合物流企业六类。

第四条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监管的制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共性要求:

(一)重点物流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二)重点物流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重点物流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第六条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按类型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物流企业

1.企业性质

(1)多式联运物流企业。为托运人(货主)提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服务,并对运输过程承担全程承运人责任。

(2)运输代理物流企业。为托运人(货主)提供运输、物流、相关手续服务等服务,拥有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货代)基础设施,能与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2.专项条件

(1)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5%;

(2)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年经营收入超过5亿元,或者超过3亿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0%;

(3)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每年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50万元。

(二)专业运输物流企业

1.企业性质

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2.专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道路货运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自有货运车100辆以上(不含挂车)或具备网络货运资质;

(2)航运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运力规模50万载重吨或1万标准箱以上,上年度散货运量1000万吨或集装箱运量200万标准箱以上;

(3)航空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拥有全货机且开通国内、国际航线10条以上,上年度货运量5万吨以上;

(4)铁路货运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货运量1000万吨以上。

(三)装卸搬运和仓储物流企业

1.企业性质

企业主要从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务,可为客户提供分拨、配送、流通加工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或租用一定规模的装卸搬运和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物运输工具。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仓储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2.专项条件

(1)企业总资产1亿元及以上;

(2)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年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5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0%;

(3)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每年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万元。

(四)邮政快递物流企业

1.企业性质

企业主要从事邮政快递物流业务,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和全程追溯。

2.专项条件

(1)企业总资产1亿元及以上;

(2)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年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8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0%;

(3)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每年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万元。

(五)物流设备与技术服务企业

1.企业性质

企业主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以及提供物流解决方案。

2.专项条件

(1)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2)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

(3)企业运维数据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因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原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和处罚的情形,或申报时已针对通报和处罚完成整改;

(4)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者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0%;

(5)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每年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万元。

(六)综合物流企业

1.企业性质

企业主要从事货物采购、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两种及以上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设备,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能够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仓库和人员等资源,实现货物状态跟踪、客户信息管理、订单查询等功能。

2.专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其中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等收入合计不低于1亿元;

(2)上一年度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年度中国物流企业50强、民营物流企业50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包含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及时间、咨询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时间截止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总资产、营收、 纳税、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核。确有必要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当年拟授予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公布于本部门门户网站。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开展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工作,重点物流企业应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出现破产清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拒不配合运行情况监测工作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2: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形成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世界级物流产业集群,推动我市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持我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一)深圳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心的需要

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联接生产和消费、内贸和外贸。当前,我市正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心,已率先获批建设融合港口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为一体的国家物流枢纽城市。2023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3522.35亿元,同比增长6%,占GDP比重10.18%,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支撑和动力。但与全球物流中心的发展目标相比,我市仍存在物流企业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强物流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为适应我市物流行业发展的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现有的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一批重点物流企业,发挥其在物流行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物流行业的集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升我市物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二)扩大惠及企业范围

为了更好地支持我市物流企业的发展,扩大惠及企业范围,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重点物流企业分多式联运和货运代理物流企业、专业运输物流企业、装卸搬运和仓储物流企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物流设备与技术服务企业、综合物流企业六类,以更好地反映我市物流行业的全貌,推动我市物流行业的多元化和全面发展。

(三)提高政策激励性

原办法实施以来,超过100家企业通过认定成为重点物流企业并获得相应资助。然而,统计发现近年来申请企业较为固化,新增企业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办法的激励性有待加强。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针对六种不同类型的物流设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以更好地适应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特点,从而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激励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制定依据

1.《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20〕1315号)

2.《关于深圳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

心的意见》(深发〔2023〕15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重点物流企业的类型及含义,认定原则及制度。第二章认定标准,对不同类型重点物流企业的企业性质和认定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章认定程序,对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均进行了明确。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重点物流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及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与处理方式。第五章附则,规定了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负责主体、《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重点物流企业的定义。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者多环节物流服务,为制造或者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链接生产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物流服务企业;

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以及提供物流解决方案的技术服务型企业。

修订后规定:本办法所称重点物流企业,指为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者多环节物流服务,为制造或者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链接生产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或提供物流解决方案的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

重点物流企业分多式联运和货运代理物流企业、专业运输物流企业、装卸搬运和仓储物流企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物流设备与技术服务企业、综合物流企业六类。

修订原因:重点物流企业类型和定义的修订,体现了对物流企业在经济和流通活动中所作贡献的认识。在重点物流企业定义中体现物流组织能力、技术先进性及其对生产和流通企业运营效率提升能力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形态和行业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细化企业类型,加强认定条件针对性。此外,定义对企业服务能力、社会责任、经营状况明确要求,体现重点物流企业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二)完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条件。

1.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共性要求

修订内容:

(1)《暂行办法》中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与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两个条件合并为重点物流企业共性要求第(一)项“重点物流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2)《暂行办法》中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与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分别调整为重点物流企业共性要求第(二)、(三)项。

(3)《暂行办法》中“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修改为“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修订原因:

(1)明确各类型重点物流企业共性要求,体现对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合法性、稳定性和行业经验积累的关注。

(2)体现对重点物流企业信誉度、合规性、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公共形象的重视,以及对重点物流企业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高要求。

(3)明确发生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被通报较大影响社会突发事件的统计时限。

2.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物流企业性质及专项要求

修订内容:

(1)定义多式联运物流企业为“托运人(货主)提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服务,并对运输过程承担全程承运人责任”;定义运输代理物流企业为“托运人(货主)提供运输、物流、相关手续服务等服务,拥有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货代)基础设施,能与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2)增加“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5%”专项条件。

(3)增加“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年经营收入超过5亿元,或者超过3亿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0%”专项条件。

(4)增加“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每年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50万元”专项条件。

修订原因:

(1)明确该类型企业定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2184-2022 货物多式联运术语》、《GB/T 39455-2020 国际贸易业务流程规范 货运代理》等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2)结合行业内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企业总资产条件,提高资产负债率上限至95%,参照海关AEO认证标准,考虑到大部分多式联运和货运代理企业资产相对少,负债率高。

(3)结合领域内重点企业营收水平设置营收条件,增加增长率指标主要考虑到一部分优秀的成长性企业的认定和扶持,体现政策的倾向性和前瞻性。

(4)考虑企业的行业贡献,结合行业企业营收及利润率设置税收贡献条件。

3.专业运输物流企业性质及专项要求

修订内容:

(1)定义专业运输物流企业为“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2)增加道路货运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自有货运车100辆以上(不含挂车)或具备网络货运资质”专项条件。

(3)增加航运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运力规模50万载重吨或1万标准箱以上,上年度散货运量1000万吨或集装箱运量200万标准箱以上”专项条件。

(4)增加航空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拥有全货机且开通国内、国际航线10条以上,上年度货运量5万吨以上”专项条件。

(5)增加铁路货运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货运量1000万吨以上”专项条件。

修订原因:

(1)明确该类型企业定义。参考《GB/T 19680-2013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结合重点道路货运物流企业营收水平设置营收条件,增加一定数量自有货车作为条件,以此体现企业在道路运输领域的资产规模和实际投入,评估其服务能力和运营稳定性。

(3)结合重点航运物流企业营收水平设置营收条件,增加运力规模及运量条件,评估企业运输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引导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性和物流服务能力。

(4)结合重点航空物流企业营收水平设置营收条件,增加航线开通及运量条件,评估企业运输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引导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性和物流服务能力。

(5)结合重点铁路货运物流企业营收水平设置营收条件,增加货运量条件,评估企业运输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引导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性和物流服务能力。

4.装卸搬运和仓储物流企业性质及专项条件

修订内容:

(1)定义装卸搬运和仓储物流企业为“企业主要从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务,可为客户提供分拨、配送、流通加工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或租用一定规模的装卸搬运和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物运输工具。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仓储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2)增加“企业总资产1亿元及以上”专项条件。

(3)增加“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年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5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0%”专项条件。

(4)增加“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每年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专项条件。

修订原因:

(1)明确该类型企业定义。参考《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9680-2013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结合行业内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企业总资产条件。

(3)结合领域内重点企业营收水平设置营收条件,增加增长率指标主要考虑到一部分优秀的成长性企业的认定和扶持,体现政策的倾向性和前瞻性。

(4)考虑企业的行业贡献,结合行业企业营收及利润率设置税收贡献条件。

5.邮政快递物流企业性质及专项条件

修订内容:

(1)定义邮政快递物流企业为“企业主要从事邮政快递物流业务,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和全程追溯。”。

(2)增加“企业总资产1亿元及以上”专项条件。

(3)增加“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年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8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0%”专项条件。

(4)增加“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每年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专项条件。

修订原因:

(1)明确该类型企业定义。参考《GB/T 10757-2011 邮政业术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结合行业内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企业总资产条件。

(3)结合领域内重点企业营收水平设置营收条件,增加增长率指标主要考虑到一部分优秀的成长性企业的认定和扶持,体现政策的倾向性和前瞻性。

(4)考虑企业的行业贡献,结合行业企业营收及利润率设置税收贡献条件。

6.物流设备与技术服务企业性质及专项条件

修订内容:

(1)企业性质沿用《暂行办法》中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定义

(2)资产负债率由不得高于80%调整为不得高于90%。

(3)下调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年增长率不低于30%至10%。

(4)《管理办法》物流设备与技术服务企业专项条件第(2)、(3)、(5)项内容沿用《暂行办法》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专项条件相关内容。

修订原因:

(1)“物流设备与技术服务企业”即“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暂行办法》中对相关领域认定范围的阐述已经准确。

(2)物流设备与技术服务企业是物流科技企业(如软件、信息平台等),小幅度提升负债率指标上限(从80%至90%)考虑到大部分科技型企业资产少,负债率高的情况。

(3)下调增长率要求考虑到领域内重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扩大《管理办法》惠及企业范围。

(4)《暂行办法》相关条件已结合行业现状合理提出要求并体现正确导向。

7.综合物流企业性质及专项条件

修订内容:

(1)定义综合物流企业为“企业主要从事货物采购、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两种及以上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设备,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能够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仓库和人员等资源,实现货物状态跟踪、客户信息管理、订单查询等功能。”。

(2)增加可选专项条件“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其中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等收入合计不低于1亿元”与“上一年度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年度中国物流企业50强、民营物流企业50强”。

修订原因:

(1)明确该类型企业定义。参考《GB/T 19680-2013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综合物流企业专项条件设置主要体现对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物流中心的战略导向,其中营收条件结合重点物流企业营收水平与深圳市、其他地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营收条件设置,突出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等物流环节所产生营收;入选榜单条件体现对于企业行业影响力的要求,意在强化重点物流企业的行业引领作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年度中国物流企业50强、民营物流企业50强榜单具有较高权威和行业认可度。

(三)完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程序。

修订内容:修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为“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

修订原因:受理工作时限参照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行政要求执行。

(四)完善重点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

修订内容:

(1)增加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开展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工作,重点物流企业应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2)《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出现破产清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修改为“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出现破产清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拒不配合运行情况监测工作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修订原因:

(1)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对重点物流企业建立运行情况监测机制,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现状、分析企业问题不足,为行业监管提供依据;要求企业配合提供数据可提高企业责任感及行业透明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通过增加企业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拒不配合运行情况监测工作情形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体现对重点物流企业经营稳定性及公平市场环境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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