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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05  生效日期:2024-07-04     

阅读量:29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chxwsk@dg.gov.cn

2.信件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523000)

3.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5日-2024年8月3日(共30天)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纳税人申报缴纳次数,降低纳税成本,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制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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