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8-04  生效日期:2015-08-04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项目予以取消。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要求,现就城市公交企业办理相关免税手续问题公告如下:
一、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2015年8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8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项目予以取消。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要求,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对后续管理方式做出明确,停止执行原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要求,规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城市公交企业申报资料办理免税手续。具体为,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此举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和政策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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