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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26  生效日期:2014-12-26

阅读量:70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250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税目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制定本《公告》。

一、由于“酒及酒精”税目中“酒精”子目取消,《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了申报表及其附表中“酒精”有关栏次和内容。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缩小“摩托车”税目征收范围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的需要,《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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