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06  生效日期:2019-01-01

阅读量:586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切实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规定,现将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征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选择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的,由纳税人自行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自行申报和代为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在首次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三、退税办理

对按规定可享受实际未享受减征优惠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四、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违反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4、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5、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