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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8  生效日期:2019-01-01

阅读量:587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详见附件)。
上述纳税人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1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0.60%

2

其他行业。

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月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并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上述两项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以内调整为30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以上调整为500000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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