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15  生效日期:2018-10-01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税法精神,减轻相关纳税人负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状况的认真调研,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均按本公告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二)自然人发生其他生产、经营业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参照本公告附征率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连地税规〔20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附:连云港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 业 | 附 征 率 |
工 业 | 0.25% |
商 业 | 0.25% |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 | 1.5% |
交通运输业-其他运输 | 0.25% |
建筑安装业 | 0.4% |
服务 业 | 0.5% |
娱 乐 业 | 0.75% |
其 他 行 业 | 0.5% |
1、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3、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刑事审判阶段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实施意见》通知
5、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推荐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