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0-08  生效日期:2018-10-01
一、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未达到省局确定标准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在省局确定标准以上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行 业 | 附征率(%) |
农、林、牧、渔业 | 0.1 |
制造业 | 0.4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0.2 |
交通运输业 | 1.5 |
建筑业 | 0.4 |
饮食业 | 0.6 |
娱乐业 | 1.3 |
其他行业 | 1 |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
二、个人自建并销售住房:普通住宅按3.5%执行,其他开发产品按5%执行。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参照上述附征率执行。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四、本公告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的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根据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数据进行了测算,新税法实施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际税负将降低30%-50%,据此对定期定额征收以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进行调整。
一、关于附征率的调整情况
1.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核定征收)。对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我省核定征收的比例统一为工程价款的4‰。实际征管时,鼓励扣缴义务人规范财务核算,待符合条件时适用查实征收。
2.货运业代开发票附征,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作出规定,我局不进行调整。
3.其他各行业附征率调整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方案)
行 业 | 附征率(%) | 新附征率(%) | 降幅 |
农、林、牧、渔业 | 0.2 | 0.1 | 50% |
制造业 | 0.6 | 0.4 | 33%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0.4 | 0.2 | 50% |
饮食业 | 1 | 0.6 | 40% |
娱乐业 | 2 | 1.3 | 35% |
其他行业 | 1.5 | 1 | 33% |
二、关于附征率的适用范围
1.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2.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三、明确列举了不适用附征的情形
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得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四、确保减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未达到省局确定标准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
五、明确政策执行时间
为与新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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