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6-15  生效日期:2018-08-0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保持我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时期税收政策的有序衔接和征管秩序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国家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仍延续我区原分行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 | 25 |
其他行业 | 10 |
三、非传统类别等个别行业或企业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以上可选择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核定提高应税所得率,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四、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18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5、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