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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2003-07-11

阅读量:1810 次      来源: 财税〔2003〕158号      评论量:1 次

所属分类: 合伙企业

所属分类: 合伙企业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003年7月11日     

第三只眼标注:股东借款不可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陷阱,各地屡有发生缴纳税款的案例,特别是安徽黄山的高院判例,即使在个人股东已归还的情形下,仍视为个人取得过所得,且归还后并不给予退税。但这个文件仅限于个税,并不同等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最多按反避税借款计息的处理,比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募资款项,并不必然视为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再说,居民企业之间直接的股息红利分配,还是免税的。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评论 (1)

新税手6964
第二条可是有故事的,去“叮当法税”小程序听听我的讲座吧。

04月22日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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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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