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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8  生效日期:2013-06-18

阅读量:349 次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 年第 1期,总第 8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3 年第 1 期,总第 8 期)

问题1: 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

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 1 期,总第 4 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2: 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胸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3: 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4: 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是否仅有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才能按照应收金额计量?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一一政府补助》的规定,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

问题5:上市公司与政府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是否均认定为政府补助?

解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2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 25 号),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收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作为营业收入列报。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贿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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