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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8  生效日期:2020-02-28

阅读量:805 次      来源: 鄂人社发〔2020〕4号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鄂人社发〔2020〕4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提振市场活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三、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定。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六、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缴、缓缴(以下简称免、延、缓)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七、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策。

八、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并将有关信息经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不得索要额外的申请及证明材料,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九、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做好分析研判,若统筹区基金支付出现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同时,根据免征情况,适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社、财政、税务沟通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准确顺畅兑现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湖北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大型企业实行减半征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免征,鉴于我省是重点疫情地区,对我省全部企业实行免征。我省人社、财政、税务部门立足于把好政策落实、用足、见效,迅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适用范围上,我省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只要以单位形式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论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均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可以说,免征社保费政策涵盖了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

免征期限上,对于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全额免征,共计5个月。免征期限长,政策力度大。

帮扶措施上,除了免征5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外,还有延缴、缓缴政策,梯次适用、叠加享受。延缴,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未网上申报核定缴费的,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缓缴,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既可以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免、延、缓政策组合拳,尽量延长了政策红利期,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拓展了空间,对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办服务上,“数据跑腿,前台受益”,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通过信息共享传递给税务机关,企业无需额外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不会增加事务性负担,最大程度提升获得感和体验感。

此次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力度大、涉及范围广、使用方式活。以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减法,做经济社会的加法,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助力我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平安稳定。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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