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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13  生效日期:2008-03-13

阅读量:427 次      来源: 大力税手     

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部分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反映,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预缴方法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凡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符合《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年度企业月度或季度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时,企业三项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超过汇算清缴期,未补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例》第九十二条所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职工人数全年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资产总额的全年平均数。

二、关于预缴方法

企业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照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加当期增长幅度计算税款,并按月或季平均预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1、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免税收入占其利润总额超过50%的;2、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其全部职工人数25%以上的;3、企业当年有税法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采用上述方法预缴税款的,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反映。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新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符合《新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营业收入中直接减除。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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