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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关于开展辖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2020年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6  生效日期:2020-03-16

阅读量:1202 次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辖区私募基金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辖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2020年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

二、自查内容。由私募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检查自身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的情况。自查重点包括:私募机构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各私募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做好工作部署,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一)各私募机构应成立自查工作小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自查工作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查的具体工作。

(二)各私募机构应按照自查工作底稿(指引)(附件1)要求,逐项排查经营管理各项活动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及风险隐患,认真填写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网址另行通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认真进行整改纠正。自查结束后,应形成自查工作报告(附件2)。自查报告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自查开展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计划、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相关意见与建议等内容,并将机构及产品信息表(附件3)作为报告附件。自查中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即时向我局报告。

(三)各私募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和调查问卷,管理规模(以2020年2月29日管理基金净资产规模为准)在2亿元及以上的私募机构,应于4月6日前将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的自查工作底稿和自查工作报告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我局联系邮箱;管理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私募机构,除我局有特别要求的部分私募机构外,无需向我局报送自查工作材料,但应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抽查。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排查等方式,对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查、不及时报送自查工作报告、整改不力的私募机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私募机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人:郭志军,0574-87178942

联系邮箱:guozhj@csrc.gov.cn

附件:

1.宁波辖区私募机构2020年自查工作底稿(指引)

2.宁波辖区私募机构2020年自查工作报告(模板)

3.宁波辖区私募机构及产品信息表(自查报告附件)

宁波证监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宁波辖区私募机构2020年自查工作底稿(指引).xls
附件2:宁波辖区私募机构2020年自查工作报告(模板).doc
附件3:宁波辖区私募机构及产品信息表(自查报告附件).xls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nb/tzgg/202003/t20200317_372131.htm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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