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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7  生效日期:2020-04-17

阅读量:1767 次      来源: 海南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草案)》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4月17日至5月17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hnscztszc@163.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海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70105)

联系人:杨茜;联系电话:68531507。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7日

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国家有关税收授权事宜作如下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我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我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矿

原矿

9%

选矿

4%

钛矿

原矿

9%

选矿

3%

有色金属

金矿

原矿

6%

选矿

3%

锆矿

原矿

10%

选矿

3%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4%

选矿

3%

石灰岩

原矿

5元/吨

选矿

5.5元/吨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

原矿

7%

选矿

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5元/立方米

选矿

5元/立方米

岩石类

大理岩

原矿

6%

选矿

6%

花岗岩

原矿

6%

选矿

3%

其他岩石类(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

5%

选矿

3.5%

砂石

原矿

3元/立方米

选矿

3.5元/立方米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6元/立方米

海盐


2%

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草案)的有关说明

一、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内容概况及对企业影响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资源税法》涉及授权事项的规定有: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以上要求,需对我省现行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计税方式等政策(《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详见附件)进行调整完善,如表1所示。

表1 海南省资源税调整完善内容一览表

 

序号

新税目

原税目

原计征方式

新计征方式

原有征税对象

原有征税对象改革前适用税率

原有征税对象改革后适用税率

新增征税对象

新增征税对象建议税率


1

2

3

4

5

6

7

8

9

1

大理岩

大理石

从量

从价

原矿

5元/立方米

6%

选矿

6%

2

花岗岩

从量

从价

原矿

5元/立方米

6%

选矿

3%

3

其他岩石类(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其他石类

从量

从价

原矿

5元/立方米

5%

选矿

3.5%

4

石灰岩

石灰石

从价

从量

原矿

6%

5元/吨

选矿

5.5元/吨

5

铁矿

从价

选矿

4%

原矿

9%

6

钛矿

钛锆矿

从价

选矿

3%

原矿

9%

7

金矿

从价

选矿

3%

原矿

6%

8

锆矿

钛锆矿

从价

选矿

3%

原矿

10%

9

高岭土

从价

原矿

4%

选矿

3%

10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

石英砂

从价

原矿

7%

选矿

3.5%

11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粘土

从量

原矿

5元/立方米

选矿

5元/立方米

12

砂石

河砂、海砂

从量

原矿

3元/立方米

选矿

3.5元/立方米

13

取消

地热水

––

––

––

––

––

––

––

14

取消

地下水

––

––

––

––

––

––

––

具体内容包括:

1.调整部分税目表述,保持与《资源税法》的《税目税率表》中税目表述一致。如:“大理石”调整为“大理岩”,“石灰石”调整为“石灰岩”,“石英砂”调整为“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粘土”调整为“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钛锆矿”分解为“钛矿”和“锆矿”,“河砂、海砂”合并为“砂石”,“其他石类”调整为“其他岩石类(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2.调整部分税目的计征方式和税率,保证符合《资源税法》的《税目税率表》中计征方式和税率要求。

(1)按要求将大理岩、花岗岩、其他岩石类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大理岩、花岗岩、其他岩石类原矿的税率从5元/立方米分别调整为6%、6%、5%。

(2)将石灰岩由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展资源税改革试点,要求将石灰岩改为从价计征,我省按要求将石灰岩由每吨5元从量计征改为按税率6%(《税目税率表》规定的最高税率)从价计征。但石灰岩在我省无销售企业,皆为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并无准确的市场价格,从价计征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不利于税收政策执行。此次《资源税法》的《税目税率表》规定石灰岩各省可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考虑到我省石灰岩市场缺乏准确的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建议改为按每吨5元从量计征。

3.取消地下水、地热水税目。《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地下水、地热水,他们属于水资源税的范畴,但目前我省不属于水资源税试点省份。

4.增加部分税目的征税对象和税率。根据《资源税法》,《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我省现行资源税对铁矿、钛矿、金矿、锆矿的征税对象只有选矿,需增加原矿;对高岭土、石灰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其他粘土、大理岩、花岗岩、其他岩石类、砂石的征税对象只有原矿,需增加选矿。

5.明确免征减征具体办法。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要求,结合我省现有资源税政策,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3)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免征资源税。

(二)对企业的影响

各税目拟定的税率都在《税目税率表》规定范围内。大理岩、花岗岩、其他岩石类从价计征后,经测算,大部分企业维持改革前后税负平移或略有降低;石灰岩从量计征后企业税负水平与2016年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前保持一致;地下水、地热水税目取消,相关企业税负减轻;其他税目继续执行琼府〔2016〕65号确定的税率,企业税负不变。由于我省绝大部分企业实际开采销售的资源产品与我省现行资源税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原矿或选矿)一致,如果企业开采销售的资源品位不变,增加征税对象(原矿或选矿),不会影响企业税负。

二、税率设定的有关说明

(一)税负测算遵循代表性原则

对大理岩、花岗岩、其他岩石类企业的税负测算,我们充分考虑企业规模、资源税缴纳金额和市县分布等因素,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调查、测算。这些样本企业经营账簿齐全,能够准确记载各项经济活动和税费缴纳情况,为科学设定税率提供了客观真实的数据,大大提高了测算的准确性。

(二)税率设定遵循合理负担原则

设定税率要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我们充分考虑近几年资源行业的变动形势,选取了代表企业2017、2018、2019年3个年度的经营销售数据来测算样本企业的税收负担率,并按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来设定税率。从测算的企业税收负担情况来看,基本上达到企业税负不增加的效果。

(三)原矿与选矿税负一致原则

新增征税对象税率测算的基本原则是保持原矿和选矿之间的税负公平。我们根据代表企业提供的各税目原矿单位售价、选矿单位售价以及选矿比,测算出各税目新增征税对象的税率,并结合国家规定的幅度税率,设定了最终税率。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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