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5、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