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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专项清查盘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9  生效日期:2020-04-29

阅读量:835 次      来源: 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资〔2020〕13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委巡查“回头看”反馈问题和市委巡查整改工作部署,我局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资产专项清查盘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摸底、重点调查、分类实施、有效盘活的原则,全面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房屋(含办公用房、各类业务用房、居住用房、网点、场馆)、土地(含林地、园地)等房地产家底,优化存量资产配置,整合闲置低效使用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工作步骤

(一)开展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本单位房地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理清资产自用、低效使用、出租出借、闲置等状况,形成清查报表(附件1)。

(二)提出资产盘活方案。主管部门牵头对所属单位房地产进行逐一梳理,对清查出的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使用(使用效率和效益不高)的房地产,提出盘活方案(模板见附件2)。资产清查期间,不得随意变动房地产使用状态及对外处置。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盘活:

1.转让。对具有独立产权、市场需求度较高的房产,经评估确认底价后,可通过公开转让的方式盘活,亦可在国有单位之间协议转让。

2.出租。对不具有独立产权、暂时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可通过公开出租方式盘活,提高房屋出租的透明度和资产使用效益。

3.上交。虽未办理资产产权登记,但产权清晰或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国有资产,要收归政府统一调配处置。

鼓励各单位在上述方式之外,积极探索共享共用等市场化、多元化的资产盘活路径。市财政经费全额保障单位,除保留履行职能必须的房地产外,原则上全部剥离、盘活。

(三)研究论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全市行政事业资产情况,并结合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盘活使用意见,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论证,汇总形成全市资产盘活利用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四)决策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策意见,向各主管部门出具资产盘活利用的批复。各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活工作是落实市委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省委巡视“回头看”整改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活工作的严肃性,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切实把资产清查盘活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事业资产盘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好清查、核实工作、并制定盘活方案。经集体研究后,于2020522日(周五)前,将房地产清查报表(主要负责人签字)、房地产盘活方案(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同报市财政局。

(四)严肃工作纪律。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后,我局将与纪委监委、审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将资产清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瞒报、隐匿、转移资产等违纪违规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在房地产清查工作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8585587785855261

青岛市财政局

2020429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清查报表.xlsx

附件2: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盘活方案(模板).docx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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