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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安徽专员办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评估建议

发布日期:2018-11-13  生效日期:2018-11-13

阅读量:660 次      来源: 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以下简称“3号文”)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两项优惠税收政策,政策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两项优惠税收政策即将到期,为评估政策实施效应,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后续税收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安徽专员办开展了专项评估调查。

总体来看,“3号文”和“9号文”的税收激励,切实提高了金融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性,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力地促进了金融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但目前,我国实体经济仍在转型发展中,金融企业抵御风险和创新的能力还不够强,我们建议:

一、保持政策延续性。“3号文”与“9号文”自实施以来,在引导金融企业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降低企业税负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鉴于我国实体经济仍在转型发展中,金融企业抵御风险和创新的能力还不够强,建议上述政策到期后予以延续,同时建议将两个文件政策内容合并,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偏差。

二、完善制度顶层设计。一是避免政出多门。梳理涉及金融企业准备金、贷款资产、呆账核销、小微企业认定等文件规定,尽可能的保持部门内部、部门与部门间出台文件的一贯性、统一性,防止底层冲突。二是统一准予税前扣除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建议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将“3号文”中准予税前抵扣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调整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三是明确涉农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针对“3号文”关于涉农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与统计及监管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致问题,建议将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认定标准统一为《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四是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计提的损失准备金能否在税前抵扣。如能抵扣,明确其具体抵扣标准。五是明确准予税前抵扣准备金贷款资产范围,建议可以出台贷款范围注解或目录。

三、适当扩大税收政策优惠幅度。一是扩大准予税前抵扣准备金贷款资产范围。随着金融企业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计提的非贷款资产风险准备金规模逐步增加,建议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扩大“9号文”中准予税前抵扣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范围。二是提高准予税前扣除比例。针对“9号文”规定的金融企业按照贷款类风险资产的1%税前扣除准备金的比例与监管要求集体的准备金存在差距的问题,建议在同税务及监管部门联合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提升准予抵扣的比例。

四、税务部门应统一政策执行标准。税务部门应根据各优惠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统计口径,统一执行标准,避免基层税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准、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同时加大对企业纳税情况核查检查力度,防止金融企业通过扩大数据统计口径和税前抵扣范围等方式,将不符合税前抵扣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扩大或重复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行为。

五、金融企业应强化政策学习研究。加强对优惠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严格按照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加强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了解掌握税收政策适用的范围和执行标准,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争取更大的税收优惠空间,促进自身的改革与发展。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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