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09  生效日期:2020-05-09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规定,现就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2020届湖北籍(生源地或现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已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规定申请领取补贴的湖北籍困难毕业生,不再重复发放。
二、审核发放程序
1.审核公示。学校收取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集体户首页和本人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于5月31日前向人社部门提交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及公示原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人社部门不再复审。
2.资金拨付。6月10日前,人社部门汇总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并提交财政部门。6月30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1.教育部门负责通知到辖区内各类学校,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享尽享。
2.省部属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办件由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省财政在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作为因素予以体现。其他学校办件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3.受系统改造影响,未完成审核拨付流程的2020届困难毕业生补贴申请,各地要按照浙人社发〔2019〕56号要求尽快审核,6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 蔡一帆
联系电话:0571-85151526
电子邮箱:cyf@zjhrss.gov.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 月 日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5、湖北省认定机构:关于取消武汉卓美哒科技有限公司等103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