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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5  生效日期:2020-05-15

阅读量:1149 次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建科设〔2020〕1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精神,深化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提高认识。省住建厅对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规范市场、引导示范。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各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等相关规定,切实落实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范实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有效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季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上季度本地工程总承包实施相关信息,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周报送省住建厅。

联系人:余海浪

联系电话:0791-8625876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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