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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5  生效日期:2020-05-25

阅读量:961 次      来源: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6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邮编430072)或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430071),信封上注明:湖北省资源税法地方配套立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bczfgszc@163.com ;

3.电话及传真:027-67818528或87328896。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

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方案拟定如下:

一、湖北省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对纳税人在湖北省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在湖北省境内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在湖北省境内开采低品位矿、尾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部门定期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附件:

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法定征收对象

法定税率幅度

拟定税率

原矿

选矿

1

能源矿产

原矿或选矿

2%-10%

2%

2%

2

石煤

原矿或选矿

1%-4%

2.5%

2%

3

地热

原矿

1%-20%或每立方米1-30元

2元/立方米

/

4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或选矿

1%-9%

5%

3%

5

4%

3%

6

3%

2%

7

3%

2%

8

3.5%

2%

9

有色金属

原矿或选矿

2%-10%

8%

6%

10

3%

2%

11

3%

2%

12

4%

2%

13

4%

2%

14

3%

2%

15

3%

2%

16

3%

2%

17

3%

2%

18

铝土矿

原矿或选矿

2%-9%

3%

2%

19

原矿或选矿

2%-6%

6%

6%

20

3%

2%

21

轻稀土

选矿

7%-12%

/

12%

22

原矿或选矿

2%-10%

3%

2%

23

3%

2%

24

3%

2%

25

3%

2%

26

3%

2%

27

5%

2%

28

5%

2%

29

3%

2%

30

3%

2%

31

3%

2%

32

3%

2%

33

3%

2%

34

3%

2%

35

3%

2%

36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或选矿

1%-6%

2%

1.5%

37

石灰岩

原矿或选矿

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6%

5.5%

38

原矿或选矿

3%-8%

7%

6%

39

石墨

原矿或选矿

3%-12%

4%

3%

40

萤石

原矿或选矿

1%-8%

2%

2%

41

硫铁矿

3%

2%

42

天然石英砂

原矿或选矿

1%-12%

5%

4%

43

脉石英

3%

2%

44

水晶

3%

3%

45

长石

1%

1%

46

滑石

3%

2%

47

芒硝

3%

3%

48

3%

2%

49

3%

2%

50

3%

2%

51

膨润土

10%

9%

52

陶瓷土

2.5%

2%

53

耐火粘土

2.5%

2.5%

54

累托石粘土

3%

2%

55

硅灰石

原矿或选矿

2%-12%

2%

2%

56

透辉石

2%

2%

57

云母

2%

2%

58

重晶石

2%

2%

59

方解石

5%

5%

60

沸石

2%

2%

61

蛭石

2%

2%

62

透闪石

2%

2%

63

工业用电气石

2%

2%

64

石榴子石

2%

2%

65

石膏

2%

2%

66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或选矿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2元/立方米

2元/立方米

67

岩石类

大理岩

原矿或选矿

1%-10%

5%

4%

68

花岗岩

5%

4%

69

白云岩

3%

2%

70

石英岩

3%

2%

71

砂岩

3%

2%

72

辉绿岩

3%

2%

73

安山岩

3%

2%

74

闪长岩

3%

2%

75

板岩

3%

2%

76

玄武岩

3%

2%

77

片麻岩

3%

2%

78

角闪岩

3%

2%

79

页岩

3%

2%

80

含钾岩石

3%

2%

81

凝灰岩

3%

2%

82

蛇纹岩

3%

2%

83

泥灰岩

3%

2%

84

含钾砂页岩

3%

2%

85

橄榄岩

3%

2%

86

泥炭

3%

2%

87

砂石

原矿或选矿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2%

2%

88

宝玉石类

玉石

原矿或选矿

4%-20%

8%

8%

89

宝石

8%

2.5%

90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1%-20%或者每每立方米1-10元

2元/立方米

/

91

钠盐

选矿

3%-15%

/

4%

92

天然卤水

原矿

3%-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4%

/

备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除上述92个税目外,以下税目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原油,原矿6%;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水气合物,原矿6%;铀、钍,原矿4%;钨,选矿6.5%;钼,选矿8%;中重稀土,选矿20%。

2.根据矿产资源分类,我省出产的绿松石属于“宝玉石类——玉石”。

附件2:

《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确保《资源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该法授权,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广泛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分别对地方有授权:一是决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决定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税目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决定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要求,财税部门需就授权事项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并按立法程序起草呈报。

二、总体思路

一是体现立法宗旨。按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立法宗旨,科学拟定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矿产品进行精深加工,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二是保持税制平稳。按照“整体平移、局部调整”的原则,实行税制要素平移,保持税负水平总体平稳和优惠政策的连贯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征管实际需要,对少数税目税率或计征方式作适当调整。三是体现政策导向。从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同时兼顾征管便利,拟定我省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税目及具体适用税率。《资源税法》将税目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水气矿产、盐等五大类,共列举了164个税目,其中155种实行幅度税率由各省自定,其中我省涉及资源92种。《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现有矿产资源情况,对实行幅度税率的92个税目全部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

(二)关于计征方式。《资源税法》规定,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六个税目资源税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本次《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石灰石、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4种资源保持现有计征方式不变,即石灰石仍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等资源仍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参照同类盐矿中钠盐的计征方式,实行从价计征。砂石,考虑到其受市场影响因素较多、价格波动较大,实行从价计征更有利于体现资源价值与税收变化的关系,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因此将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

(三)关于减免税政策。根据税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给予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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